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
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感
关于就业
下面这些常识你知道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代理招聘服务;
■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就业见习是人社部门根据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见习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具有本地户籍的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
■具有本地户籍的16-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以申请见习补贴,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北京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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