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中心、部、所)、各部门:
《黑河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经学院2014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黑河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且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和工作人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系党总支书记及学工部、团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有利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评审”的原则进行评审,建立有活力和竞争力的辅导员岗位评审制度。
第四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系列及学科范围
第五条 辅导员可依据自己专业实际参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的条件参评研究系列的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岗位设置的实际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切实发挥各级评审组织的作用,认真把好质量,努力打造一支敬业精神好,工作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学术素养深的辅导员队伍。
第八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岗位设置、个人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考核、评审组评议、公示、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上级部门推荐评审、审批等。
第十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限额及聘任的实际情况,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比例限制。
第四章 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以自身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上经验丰富,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能开拓创新,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究,在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
(四)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任现职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五)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以及从事辅导员工作时间要求
(一)申报中级岗位
1.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本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在本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岗位
1.博士研究生毕业,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且具有中级职务者;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且具有中级职务满5年者;
3.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且具有中级职务满5年者。
(三)申报正高级岗位
1.博士研究生毕业,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且具有副高级职务满5年者;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且具有副高级职务满5年者;
3.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且具有副高级职务满5年者。
第十三条 申报者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基本条件参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对应申报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近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剽窃他人成果;
(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责任事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