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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1-03-23 14:17  

黑河学院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精神与要求,成立黑河学院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本章程,音乐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音乐学院选聘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本科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以及同行业专家组成。

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由专业带头人、学术水平高、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的行业或企业专家组成。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员会规模,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兼),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必须具有教授职称,且为学术造诣较高的本学院优势专业的专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从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应充分考虑本学院的学科专业构成,原则上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中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作为特聘委员

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教学,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理念新、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教学改革成果突出,具有创新精神;

(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五)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岗位职务变动的;

(三)任期内无故连续2次或累计4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根据本章程第五条要求执行。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可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总结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实践,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教学建设、运行、发展、改革和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教学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审议关于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二)研究和指导本院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工作,研究和指导教学工作奖励、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促进音乐学院教学建设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音乐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研究审议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方案,分析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议音乐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对音乐学院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六)审议音乐学院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制度;

(七)讨论音乐学院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裁定音乐学院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音乐学院教学经费预算和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讨论由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教学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与修订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二)研究和指导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学队伍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工作,促进学院教学建设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研究审议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方案,分析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制度;

(五)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六)审议学教学经费预算和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 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派,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建议。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 建立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度。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秘书负责召集。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出席会议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第十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十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保守秘密,所讨论、审议或评定的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提请回避。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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